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 2021年4月13日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第七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3日起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演艺装备行业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及应用,促进协会科技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章程》,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为规范其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全称为:“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对外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
第三条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主体,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财务、账户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专委会任届与协会任届同步。
第四条专委会的主旨是:团结、联合、组织演艺装备行业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按其所在领域或专业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发展战略研究和专题技术攻关、专业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能力评价、技术培训等相关活动,以推动演艺装备行业科技进步为己任;以科技创新服务于演艺装备生产制造业、文旅演艺业、文体旅场馆建设业及其教育培训等为核心;大力提升演艺装备行业产品研发、装备制造、工程安装、系统集成等科技服务能力;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演艺装备行业技术发展咨询和智力支撑;促进国内外演艺装备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演艺装备技术与文化艺术呈现融合发展,促进演艺装备行业市场繁荣和管理规范,为推动行业做大做强、建设文化强国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专委会应当遵循《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自觉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全面维护行业和协会的利益,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科技服务工作。
第六条﹐协会在常设办事机构中设立专委会秘书处,负责各专委会日常服务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专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二组织架构
第七条根据演艺装备行业专业分类,紧跟演艺装备行业发展需要,协会设立音响、灯光、舞台机械、场馆建设与工艺、音视频、乐器、标准化技术、教育培训等专委会,并应根据协会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展。
第八条专委会由常务委员、委员组成。其成员由专委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实行聘任制。
第九条专委会负责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或工作秘书),其负责人由专委会秘书处考察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实行任命制。
第十条专委会委员产生办法
(一)从协会在各省、市办事处聘任的专家中遴选,由办事处推荐,经专委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聘任;
(二)由协会在全国相关专业院校、团体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中遴选,经专委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聘任。
三基本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专委会基本职责和工作内容
专委会应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专委会的基本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紧跟科技发展趋势,做好行业发展引导。开展演艺装备技术及市场情况调研,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发展动态,制定行业科技发展目标规划和专业科研学术活动计划,推动行业科技创新工作;
(二)凝聚行业科技力量,服务科技创新工程。积极承接政府委托及购买服务,组织和承担国家有关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科研课题。发挥行业工程技术人员的集体力量,针对制约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等共性难题组织科技攻关,促进演艺装备技术升级和产品制造更新换代:
(三)持续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国内外专业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活动,积极参与企业技术成果鉴定及推广,通过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四)紧跟市场需求拓展技术培训,加强行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针对行业技术提升和企业发展需求,制定和完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标准,编写培训大纲和专业培训教材;通过线上线下结合,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行业技术培训质量水平;
(五)统一标准科学评价,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在国家政策框架内,根据市场需要、行业需求和协会统筹安排,开展行业职业技术能力水平评价和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工作,跟踪问效实行动态管理,持续扩大社会影响力,打造行业权威品牌,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六)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依法开展并推动行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促进行业的科技进步;
(七)加强行业基础建设,推进标准制定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完善、推广行业技术标准及专业工作标准,积极推进企标、团标升级为部标、国标,促进行业标准化工作并逐步实现与国家有关标准接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夯实行业科技发展基础,推进演艺装备中国智造;
(八)引入质量安全服务机制,构建演艺装备检测鉴定平台。在国家政策框架和协会章程范围内,积极探索演艺场馆工程工艺流程咨询评估、演艺装备质量安全检测检验鉴定、演艺场馆环境效果评价和工程验收评定等技术服务新途径,引导构建行业内产学研一体化、声光机电全系统的综合检测鉴定服务新体系,促进行业质量效益稳步提升;
(九)积极有序规划活动,持续加强自身建设,要逐步建立并完善专委会的工作制度。每年各专委会应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秘书处汇总后统筹纳入协会全年工作。要不断增强发展内功,推动科技服务持续发展;
(十)承担协会赋予的其他技术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委员会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能拥护并遵守《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规定,愿意为演艺装备行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技术(学术)过硬,现从事或曾经从事演艺装备行业科研、教学、专业技术、管理及相关工作,具备行业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副高以上)或协会考评为高级技能等级资格;成绩特别突出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可以破格批准;
(三)品学兼优、专业突出,在行业相关领域内取得优异成绩,在各地专业技术上影响力大;
(四)拥护协会,热爱公益,顾全大局,对协会工作积极、热心,愿意完成协会和专委会安排的相关工作;
(五)身体健康,老中青结合并以中青年为主,原则上新增委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委员申请及聘任
凡获协会聘任的专家,均应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向专委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一、附件二)。获聘委员由协会统一颁发聘书并在协会网站公布,供政府相关机构和社会参考。
第十四条一般不予聘任情形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聘任:
(一)非演艺装备行业或相关专业从业人员;
(二)目前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副高以上)者;
(三)其他不适合聘任为专委会委员的情形。
五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专委会委员可享受的权利
(一)参加专委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优先参加协会相关科技工作;
(三)优先获得协会规定的科技活动服务的优惠;
(四)进入协会网站专家公布名册;
(五)冠以协会专家参加合法科技活动;
(六)对专委会进行工作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
(七)可申请退出专委会。
第十六条委员会委员应尽的义务
(一)严格诚信守法律己,自觉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本条例;
(二)执行专委会决议,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特殊情况要请假;
(三)严守协会和会员单位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维护演艺装备行业整体利益,尊重知识产权,遵守职业道德,不参与不正当竞争;
(五)积极献计献策,向专委会提供有关行业、学术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六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专委会秘书处为协会的行业专家服务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制定专委会负责人考察任命、专委会委员聘任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各专委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发展目标、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专委会应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协会对专委会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激励(评价激励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九条专委会工作经费由协会按预算列支,执行《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经费管理规定》(另行下发)。
第二十条专委会委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情节予以调整或处理:
(一)对因身体健康、年龄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职的,或长期不开展工作的,或经常无故不参加协会安排活动的,解除聘任;
(二)其行为损害到协会声誉或利益时,视情况给予其警告或解除聘任;
(三)专委会委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到刑事处罚的,将随时解除聘任;
(四)凡解除聘任或准予退出的,由专委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和有关刊物予以公布,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证书自动作废。
第二十一条专委会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协会声誉,或者未正常开展工作,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停止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协会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二o二一年四月十三日